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这一刀不属于正当防卫
汪波

  近日,家住安吉县昆铜乡独山头村的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9月的一天,同村的胥某在一家饭店遇上了李某。知道李某家里有药狗的药,无业在家的胥某便向李某讨要,想药狗来赚点钱花花。李某因与他不熟便没答应,这让胥某很生气。当天晚上,胥某叫了朋友找到李某家,没说几句就骂开了,还对李某动了拳头、掐住其脖子。无端被人责骂、殴打的李某气恼极了,转身拿起杀猪刀,对准胥某的左小腹就是一刀。后经法医鉴定,胥某的伤势是腹部贯通伤,左侧肠系膜后血肿,已构成重伤。

  检察官提醒: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在受到胥某的不法侵害时,李某原本可以通过报警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已的权益,但冲动、不理智加上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原本有理的他成了犯罪嫌疑人。这一刀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